在线公证平台用户服务协议

本协议是您[成年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非独立法人)、其他组织]与(以下简称为"公证处")之间关于在线公证平台(以下简称为"本平台")提供的各种服务的法律协议,具有合同效力。

一、协议的内容及签署

  • 1、本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及其所涵盖其它合同、协议、规则,以及所有有关在线公证平台已经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各类规范、规则、服务条款等。所有规则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另行明确声明外,公证处提供的在线公证平台的各项服务均受本协议约束。
  • 2、您在使用本平台所提供的各项服务前,务请事先认真阅读本协议各条款,协议中包括了免除或者限制服务提供方责任的条款及对用户的权利限制的条款。如您对协议条款有不明白或不理解之处,务请向公证人员垂询,由公证人员向您作详细的说明和解释。但无论您事实上是否在本平台服务之前认真阅读了本协议内容,只要您选择注册成为本平台用户或使用本平台的服务,将视您完全自愿接受本协议内容,则本协议即对您产生约束。届时您不应以未阅读本协议的内容或者未获得公证处对您问询的解答等理由,主张本协议无效,或要求撤销本协议。
  • 3、公证处有权单方根据需要不定时地制订、修改本协议及/或各类规则,并以网站公示或公证处认为适当且必要的方式进行公告,不再单独通知您,相关的协议、规则等的修改,也不以您的同意或事先通知为前提。变更后的协议和规则一经在公布后,立即自动生效。如您不同意相关变更,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本平台服务。您继续使用本平台服务的,即表示您接受经修订的协议和规则。
  • 4、您承诺接受并遵守本协议的约定。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约定,您应立即自行停止注册程序或停止使用本公证处系统的服务。

二、知识产权保护条款

  • 1、本平台所提供的服务涉及的文字表述、图片、图文组合、网页设计等,以及各软件、技术等相关的著作权、专利、商标权等法律规定的权利均归属于本平台的权利人所有,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相关国际条约的保护。
  • 2、您应正当使用本平台的各项服务及产品。公证处在任何情况下不就因不适当使用、出于过失或故意使用产品、服务/不适当地利用或出于过失或故意利用产品及服务的缺陷/或其他特殊的、意外的原因(或行为)给您或其他第三人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因前述原因或行为给公证处造成损害的,公证处将在法律规定的权利内保留相应的权利。
  • 3、由于本平台的各项服务、产品涉及到互联网服务、通讯网络服务等,涉及到本地操作环境、互联网络、通讯网络各环节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服务可能因计算机病毒或黑客攻击、互联网络、通讯网络提供商提供的服务差异化或出现意外、用户所在位置以及其他任何技术、互联网络、通信网络原因等出现异常或其他不能满足用户要求的风险。对于非归责于公证处的以上风险,公证处不承担任何责任。
  • 4、您不得从事任何影响互联网络或通讯网络正常运作的行为,也不得非正常干预计算机软件的正常运行与终止,包括借助装置、软件或例行程序进行干预等。

三、账户

  • 1、账户注册
  • 您在开始使用本平台服务之前,应当按本平台的要求办理注册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向本公证处提出注册申请,即视为无条件(且不得进行条款保留)地同意接受本平台所制定(现在及将来)的一切规则的约束。
  • 用户所取得的本平台帐号的所有权归于公证处,用户完成注册申请手续后,获得该帐号的使用权,用户应按照平台制定的规定使用帐户,公证处保留单方收回该帐号使用权的权利。
  • 本平台实行实名制注册,任何个人及单位均需在注册时据实填写个人或单位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用户注册时所填写的身份信息不得随意变更,除非您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因此,用户注册时务必使用本人的真实信息,并确保注册时所需信息填写准确、完整、真实,使用虚假信息注册的,可能导致公证处无法对您进行身份确认,并且,相关信息将对今后您所交付公证处保管的证据或提交的公证申请是否符合出具公证书的条件产生影响。
  • 如您的帐户信息发生变更,建议您按照本平台的规则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一旦您发现您的身份信息被冒用,请您尽快与公证处联系,并提供证明材料。
  • 您应对您的账户信息的安全,以及对通过您的账户实施的行为负责。除非有法律规定或司法裁决,且征得公证处的同意,否则,账户和密码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赠与或继承(与账户相关的财产权益除外)。
  • 2、账户使用
  • 您应当亲自使用注册账户获取本平台服务,如果确有特殊情形需要由他人使用您的账户,则应向其提供合法有效的授权。
  • 在无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的前提下,公证处将默认您所注册的账户所进行的任何行为均为您所进行,相应的法律责任均由您承担。
  • 如果发现任何人未经授权使用您的账户或有任何其他可能危及您的账户安全的情形时,您应当立即以有效方式通知公证处,要求公证处配合暂停相关服务,但您的请求必须按本平台的相应规则进行。您理解公证处对您的请求采取行动需要合理时间,公证处对在采取行动前已经产生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您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平台服务使用规范

  • (一)您在使用本服务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您所在国家或地区之法令及相关国际惯例,不将本服务用于任何非法目的(包括用于禁止或限制交易物品的交易),也不以任何非法方式使用本服务。
  • (二)您不得利用本服务从事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之行为,否则本公证处有权拒绝提供本服务,且您应承担所有相关法律责任,因此导致本公证处受损的,您应承担赔偿责任。上述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 1、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商业秘密、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合法权益。
  • 2、违反依法定或约定之保密义务。
  • 3、冒用他人名义使用本服务。
  • 4、从事不法交易行为,如洗钱、恐怖融资、贩卖枪支、毒品、禁药、盗版软件、黄色淫秽物品、其他本公证处认为不得使用本服务进行交易的物品等。
  • 5、提供赌博资讯或以任何方式引诱他人参与赌博。
  • 6、非法使用他人银行账户(包括信用卡账户)或无效银行账号(包括信用卡账户)交易。
  • 7、违反《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使用银行卡,或利用信用卡套取现金(以下简称套现)。
  • 8、从事任何可能含有电脑病毒或是可能侵害本服务系统、资料之行为。
  • 9、上载、展示、张贴、传播或以其它方式传送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 (1)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 (2)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 (3)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 (5)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 (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 (7)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 (8)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
  • (9) 含有虚假、有害、胁迫、侵害他人隐私、骚扰、侵害、中伤、粗俗、猥亵、或其它道德上令人反感的内容;
  • (10) 含有中国法律、法规、规章、条例以及任何具有法律效力之规范所限制或禁止的其它内容的;
  • 10、不得为任何非法目的而使用网络服务系统;
  • 11、不利用本公证处服务从事以下活动:
  • (1) 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 (2)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 (3) 未经允许,对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 (4)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 (5) 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 (三)您了解并同意:
  • 1、公证处有权对您是否违反上述承诺做出单方认定,并根据单方认定结果适用规则予以处理或终止向您提供服务,且无须征得您的同意或提前通知予您。
  • 2、经国家行政机部或司法裁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您存在违法或侵权行为,或者公证处根据自身的判断,认为您的行为涉嫌违反本协议和/或规则的条款或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则公证处有权对您的该等涉嫌违法或违约行为采取在平台上公示及其他公证处认为的其他必要措施。
  • 3、对于您在通过平台发布的涉嫌违法或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权利或违反本协议和/或规则的信息,公证处将按照规则的规定进行处理。
  • 4、对于您在平台上实施的行为,包括您未在平台上实施但已经对平台及其用户产生影响的行为,公证处有权单方认定您行为的性质及是否构成对本协议和/或规则的违反,并据此作出相应处罚。您应自行保存与您行为有关的全部证据,并应对无法提供充要证据而承担的不利后果。
  • 5、 对于您涉嫌违反承诺的行为对任意第三方造成损害的,您均应当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并应确保公证处免于因此产生损失或增加费用。
  • 6、如您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或者本协议之规定,使公证处遭受任何损失,或受到任何第三方的索赔,或受到任何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您应当赔偿公证处因此造成的损失及(或)发生的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

五、数据保管规则及服务费用

  • 1、您使用本平台服务,公证处提供的数据保管具有期限(保管期限按本平台的规定执行或按照您与公证机构的协商的期限确定),保管期限届满后,本公证处将在本平台内以站内信息的形式给予提示您办理延期手续,除此这外不另行通知,因您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本公证处将视您抛弃您所提交保管的数据文件,并有权单方按照系统的保管规则处置您所提交保管的数据文件(且不再以任何形式通知)。
  • 2、本平台所提交的服务为有偿服务,您注册使用本平台即视为您接受本平台的服务报价,以本平台明示的价格为准,如有变更不另行通知。
  • 3、使用本平台所产生的费用并非公证费,申请公证所需费用,另行向公证机构缴交。
  • 4、一旦发生意外,非系统原因,收取的保管费用不予退还。收费与您利用本平台的证据固定效果无关,您不得以存证效果不好、达不到目的等理由,向本公证处提出退费要求。

六、在线受理服务使用规则

  • 1、在使用本公证处网上受理服务过程中,您承诺遵守以下约定:
  • A、在使用在线受理服务过程中实施的所有行为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及平台各项规则的规定和要求,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本协议及相关规则。您如果违反前述承诺,产生任何法律后果的,您应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并确保公证处免于因此产生任何损失。
  • B、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从事与网上受理无关的行为。
  • C、不发布国家禁止发布的信息(除非取得合法且足够的许可),不发布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不发布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或本公证处认为不适合在平台上发布的信息,不发布其它涉嫌违法或违反本协议及各类规则的信息。
  • D、不使用任何装置、软件或例行程序干预或试图干预本公证处网上受理服务的正常运作。您不得采取任何将导致不合理的庞大数据负载加诸本公证处平台网络设备的行动。
  • 2、您了解并同意:
  • A、本公证处有权对您是否违反上述承诺做出单方认定,并根据单方认定结果适用规则予以处理或终止向您提供服务,且无须征得您的同意或提前通知予您。
  • B、经国家行政或司法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您存在违法或侵权行为,或者本公证处根据自身的判断,认为您的行为涉嫌违反本协议和/或规则的条款或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则本公证处有权在本公证处平台上公示您的该等涉嫌违法或违约行为及本公证处已对您采取的措施。
  • C、对于您在本公证处平台上发布的涉嫌违法或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权利或违反本协议和/或规则的信息,本公证处有权不经通知您即予以删除,且按照规则的规定采取本公证处认为必要的相应措施。
  • D、对于您在本公证处平台上实施的行为,包括您未在本公证处平台上实施但已经对本公证处平台及其用户产生影响的行为,本公证处有权单方认定您行为的性质及是否构成对本协议和/或规则的违反,并据此作出相应处罚。您应自行保存与您行为有关的全部证据,并应对无法提供充要证据而承担的不利后果。
  • E、对于您涉嫌违反承诺的行为对任意第三方造成损害的,您均应当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并应确保本公证处免于因此产生损失或增加费用。
  • F、如您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或者本协议之规定,使本公证处遭受任何损失,或受到任何第三方的索赔,或受到任何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您应当赔偿本公证处因此造成的损失及(或)发生的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
  • 3、有关办理规则
  • A、本公证处所提供的在线受理服务是根据有关规定,对您在线公证申请的预受理,您在向本公证处以线提出申请后,本公证处将根据公证法及公证事项办证规则的规定,在对您的公证申请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给予受理。
  • B、如您的在线申请经本公证处受理后,您应按照本公证处及本公证处公证员的要求,积极配合办理完成全部公证手续。
  • C、您的申请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证处不予办理:
  •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 (2)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 (4)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 (5)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 (6)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又无法补充,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 (7)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 (8)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 (9)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 D、您的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证处将终止公证:
  • (1)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该公证事项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
  • (2)公证书出具前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的;
  • (3)因申请公证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公证或者继续办理公证已无意义的;
  • (4)当事人阻挠、妨碍公证机构及承办公证员按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公证的;
  • (5)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 E、本公证处可为您提供送证上门及上门核实证据等服务,该服务由本公证处根据业务情况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决定是否提供,您如需该服务请向承办公证人员提出,并支付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
  • 4、有关费用
  • (1)您通过本平台向本公证处提出在线申请,应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相关公证费用。
  • (2)本平台所列的费用为预收费用,正式费用以结算为准。
  • (3)如您需要本处提供上门服务、文书认证等服务,应另行支付相关的费用。
  • (4)因您的原因致该公证申请不予办理或终止公证的,如本公证处已进行审查的,本公证处将根据有关规定退还部分公证费用。

七、责任限制

  • 1、公证处不对由于信息网络正常的设备维护,信息网络连接故障,电脑、通讯或其他系统的故障,电力故障,罢工,劳动争议,暴乱,起义,骚乱,生产力或生产资料不足,火灾,洪水,风暴,爆炸,战争,政府行为,司法行政机关的命令,执行裁判机构的生效裁决或第三方的不作为而造成的不能服务或延迟服务承担责任。
  • 2、用户在明知或有充分的理由应当知道公证处不能正常提供相应的服务仍然使用系统服务,由此所产生的损害由用户自行承担。

八、协议终止

  • 1、您同意,公证处有权自行全权决定以任何理由不经事先通知的中止、终止向您提供部分或全部系统服务,暂时冻结或永久冻结(注销)您的账户,且无须为此向您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 2、出现以下情况时,公证处有权直接以注销账户的方式终止本协议:
  • (1)终止向您提供服务后,您涉嫌再一次直接或间接或以他人名义注册为平台用户的;
  • (2)本协议(含规则)变更时,您明示并通知公证处不愿接受新的服务协议的;
  • (3)公证处认为应当终止服务的其它情况。
  • 3、您有权向公证处要求注销您的账户,经公证处审核同意的,公证处注销(永久冻结)您的账户,届时,您与公证处基于本协议的合同关系即终止。您的账户被注销(永久冻结)后,公证处没有义务为您保留或向您披露您账户中的任何信息,也没有义务向您或第三方转发任何您未曾阅读或发送过的信息,您在帐户被注销或永久冻结前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自行提取帐户的相关资料,公证处不再提供相应的数据保管服务,也不再另行通知您提取数据,因您逾期。
  • 4、您同意,您与公证处的合同关系终止后,公证处仍享有下列权利:
  • (1) 继续保存您的注册信息及您使用系统服务期间的所有信息。
  • (2) 您在使用系统服务期间存在违法行为或违反本协议和/或规则的行为的,公证处仍可依据本协议向您主张权利。

九、法律适用、管辖与其他

  • 1.本协议之效力、解释、变更、执行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2.因本协议产生之争议,双方一致同意由公证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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